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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晋L****6白色揽胜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草原大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2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丁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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