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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楼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郭屯——寿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乐镇刘铺村北时,与同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后电动三轮车又与李某某停放在路上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张某某以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魏某某两人受伤。后张某某、魏某某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魏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队事故科投案。2020年12月7日,崔某某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两份;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楼镇**村**号,联系方式:1596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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