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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杨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高新区杨营路与中华路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马尚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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