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路**号,现住**,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泰临路由东向西行至潮汶路路口东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罗文香碰撞肇事,致罗文香受伤,车辆损坏。罗文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6日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文香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罗文香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性复合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玄超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苑森森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1册53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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