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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Q*****微型轿车行驶至泗水县泗张镇大厂村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被告人冯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被送往泗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出警民警在泗水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冯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振伟

检察官助理: 刘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泗水县**镇**村其家中;

2.案件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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