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汶上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泉河路烈士陵园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日,张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鸿
检察官助理:路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牛村居委会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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