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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43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大车司机,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住枣庄市市中区**园**室。2020年11月1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鲁D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枣庄市市中区枣曹路与西二环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与沿此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枣庄*******号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检验,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拨打了110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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