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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无棣县**镇**村,现住**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无棣县**镇**村,现住**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在无棣县**镇**村,吕某某因为轧地纠纷窜至被害人谷常英门前与谷常英家人进行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吕某某被谷常英家人打伤后将其子被告人孟某乙叫至现场,孟某乙赶至现场后,见其母亲被打伤,孟某乙对谷常英、谢某某(谷某某女婿)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孟某甲被孟某乙叫至现场劝架,孟某甲见其母亲被殴打,便与孟某乙、吕某某窜入谷常英家中与谷常英打架。孟某乙手持铁锨拍打谷常英背部,孟某甲手持木棍对谷常英胳膊进行殴打。孟某甲、孟某乙手持棍棒、铁锨殴打谷常英导致谷常英多处受伤。

经鉴定,谷常英之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及木棍;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孟某丙、吕某某、孟某丁换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的供述;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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