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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泰市**镇**路**村路段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4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莉

检察官助理:田希勇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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