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爱国,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无业。201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31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19日因到达且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人民医院北门被害人赵某某的殡仪服务门市部,用撬棍将门口的电动车充电桩撬坏,后又使用撬棍将寿衣店门锁撬开,未发现现金。
2、2020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庄**街门市,盗窃被害人范秀芹圣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00元。
3、2020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市场**排**号门市,使用撬棍撬被害人赵志河门市的锁,未撬开。
4、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市场**排**号门市用撬棍将门市撬开,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500元。
5、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庄**排**号门市,跳窗进入门市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现金30元。
6、202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市场**排**号门市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新日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7、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联兴星河湾D区月星家居春风量贩超市,用撬棍将春风量贩超市门口的电动车充电桩撬开盗窃现金10元,随后用撬棍将春风量贩超市的门锁撬开,盗窃收银箱现金4000元。
8、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爱国至德城区金三角地下商储超市,使用撬棍将超市门锁撬开,又用撬棍将卷帘门撬开,盗窃收银箱现金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爱国的供述和辩解;5.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爱国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爱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爱国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爱国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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