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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8年8月以来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微信上购入大量“HEETS”牌烟弹在寿光进行销售,涉案价值约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清华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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