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在火炬路千海鱼酒店停车场倒车时与刘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邵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26mg/100ml。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峰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
2.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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