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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3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S2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0.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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