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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住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班牙风情街路口处时,与前方顺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当晚未饮酒且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蔡某某冒充驾驶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8.0mg/100ml,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0mg/100ml。2020年5月29日,办案民警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至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蔡某某作伪证对其进行包庇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害人李某某垫付医药费两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蔡某某等作伪证对其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海波

检察官助理:尹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5330****。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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