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道**镇**楼村**号,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道**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东平县**街县计生服务站门口东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顺行的栗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栗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伤,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查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栗某某、张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法院处理,且支付完毕。
案发当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身份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曙光
检察官助理刘晓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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