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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住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泗水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泗水县**镇**村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从胡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被当场抓获,带至医院抽取血液。2020年12月7日主动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志坚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在审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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