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宣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牌为川******号红色力帆牌小型轿车,由宣某某**镇城镇往**村方向行驶。即日14时06分许,该车行驶至**镇**街***号处,被告人余某某误踩油门,导致车辆加速驶出道路撞至***号住户屋内,造成屋内人员梁某某死亡、屋内物品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梁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胸部及胸段脊髓和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10月7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灵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家中,联系电话1734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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