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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段志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199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4日因诈骗被宝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厂东大门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文某某价值3780元的红色南方牌两轮跨骑摩托车一辆。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小区**栋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袁某某价值1500元的蓝色轻骑铃木两轮跨骑摩托车一辆。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厂东大门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价值3750元的黑色易主两轮摩托车一辆。

4、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厂东大门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红色嘉陵125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周某甲。破案后,该车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因手续不全,该车没有评估价值。

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厂东大门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价值970元的蓝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该车被王某乙推走抵账,已经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段志强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某厂东大门北侧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周某乙价值1510元的喜力牌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周某甲,该车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段志强的供述;5.辨认:证人周某甲、李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志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婧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志强现羁押在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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