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家住兖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村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及驾驶的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乙醇含量鉴定;4:抓获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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