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县**路南*****院内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DQ2789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宝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某某张八桥镇堂洼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双
检察官助理:薛鹏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羁押在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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