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丹州镇*行政村*村*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现住宜川县**号桥工地。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3972400444。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吴**、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向**利用其在宜川县***高速*号桥工地包工并住在工地的便利条件,给张**、吴**、张某某(在逃)指了可以偷钢筋的地点,向**从桥上往下扔钢筋,其他人利用三轮摩托车运走钢筋,得手后由吴**卖往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2060元,吴**将获得的赃款分给张**、张某某、向**1300元,张**将这1300元脏款给向**分了350元,剩余的950元张**与张某某平分。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为1085.51元。
2020年8月2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吴**伙同张某某、张**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前往向**指定的宜川县**延黄高速4号桥工地盗窃钢筋并卖往废品收购站,获利3750元,吴**将卖的赃款自己留了1150元,分给张**、张某某、向**2600元,张**将这2600元脏款给向**分500元,剩余的2100元张*福与张某某平分。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为5543.36元。
2020年8月27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吴**伙同吴**、张**、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前往向**指定的宜川县**延黄高速4号桥工地盗窃钢筋并卖往废品收购站,获利3600元,吴**将卖的赃款自己留了800元,分给吴**700元,分给张**、张某某、向**2100元,张**将这2100元脏款给向**分了400元,剩余的1700元张**与张某某平分。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为5321.68元。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吴**伙同宋**(在逃)在**延黄高速路立交桥工地盗窃钢筋、钢板卖往废品收购站,获利1600元,二人平分,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为1579.01元。
2020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伙同吴**(在逃)在宜川县***村延黄高速路立交工地盗窃钢板,卖往废品收购站,获利1850元,吴**给吴**分了900元,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次盗窃的物品价值为2336.79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另案处理)流窜到黄龙县白马滩镇*行政村*村,两人翻墙进入同**家实施盗窃,宋**从炕上一个黑色背包里盗窃现金5900元,黑手链(带一个金貔貅、两个金豆豆)、金戒指各一枚。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白马滩镇*行政村*村,两人进入师**家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
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载着宋**流窜至黄龙县白马滩镇*村*村,拽开司**家房门锁子入室进行盗窃,在墙上一个黑色提包里盗取现金2000元。
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白马滩镇*村*村,张**拽开陈**家房门锁子,两人入室从床头皮箱里盗取现金1000元。
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和宋**骑着摩托车流窜到黄龙县界头庙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钟**家院子,推门进入房内,从一个木箱子里盗取三条精品延安香烟和一枚金戒子。
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和宋**骑着摩托车流窜到黄龙县界头庙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卢**家院子,房门开着,从衣柜抽屉里盗走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枚,一盒软中华、一盒硬黄色芙蓉王香烟。
2019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和宋**骑着摩托车流窜到黄龙县界头庙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牛**家院子,房门开着,从抽屉里盗取现金4000元。
201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和宋**骑着摩托车流窜到黄龙县界头庙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郭**家院子,房门开着,从柜子里盗取现金8800元。
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和宋**骑着摩托车流窜到黄龙县界头庙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王**家院子,院子东边窑里房门没有锁,进去在一个桌子的抽屉里偷走现金360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三岔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张**家院子,房门开着,从白色立柜里的一个手提包里偷走现金1000元,从白色立柜的黑色包里偷走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各一枚,从白色立柜抽屉里偷走中华烟一条(硬中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三岔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思**家院子,房门开着,进去从一个柜子抽屉里偷走现金12000元。
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崾崄乡*行政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王**家院子,房门开着,进去房子在床上一件衣服里偷走现金1800元。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石堡镇*行政村*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杨**家院子,从院子找了个木棍把房门锁子合页撬开,从床上褥子下面偷走现金1000元。
2019年冬天,被告人张**骑着摩托车载着宋**流窜到黄龙县三岔镇*村,张**门口望风,宋**翻墙进入张**家院子,看见房子墙上有个监控怕被发现翻墙出来,后被发现,两人撂车而逃。
综上,被告人张**在宜川县盗窃工地3次,涉案价值为11950.55元;在黄龙县实施盗窃14次,盗取现金总计42100元,三枚金戒子、两条金项链、两条金手链、一枚黑手链(带有一个金貔貅、两个金豆豆)、三条精品延安、一条硬中华、一盒软中华、一盒硬黄色芙蓉王香烟。经黄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盗取香烟总价值为910元整,其他物品无法认定,涉案价值为43010元。张**在宜川县、黄龙县共盗窃17次,涉案总价值为54960.55元。
被告人吴**盗窃5次,涉案价值为15866.35元。
被告人向**盗窃3次,涉案价值为1195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吴**、向**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卓佳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张**、吴**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向**
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0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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