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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住**项目部黄龙县****,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19日,胡*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3时24分,胡*醉酒后驾驶鲁D9***L号小型轿车由宜川县渭清路私房川菜馆向宜川县延黄高速*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南苑宾馆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被告人胡*持有D型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2020年06月19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胡*乙醇浓度为13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有犯罪前科、驾驶不符准驾车型车辆、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卓佳

检察官助理:高青青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6****9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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