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曾用名谢育苓谢某苓,女,2000年1月1日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7282000010100283607282000********,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杨梅村谢屋组5号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住定南县历市镇京九大道226号定南县**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谢佳芊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与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朋友。之后,朱燕明朱某某表示想找女朋友,请谢佳芊谢某某帮忙介绍。2018年6月份左右,谢佳芊谢某某因生活拮据,便产生通过给朱燕明朱某某介绍女朋友诈骗朱燕明朱某某钱财的想法。

2018年6月,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使用其182967761491829677****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昵称为“李莉娜”的微信小号(微信号xxll123456789xx******),并将该微信号推荐给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谎称是介绍女朋友给朱燕明朱某某。朱燕明朱某某信以为真,添加了该微信。随后,谢佳芊谢某某使用“李莉娜”的身份与朱燕明朱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表示愿意与朱燕明朱某某谈男女朋友。在取得朱燕明朱某某信任后,谢佳芊谢某某使用该微信小号以“李莉娜”的身份,以自己需要钱吃饭、住宿及去看朱燕明朱某某需要路费等各种理由向朱燕明朱某某索要钱财。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朱燕明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等方式多次向谢佳芊谢某某使用的“李莉娜”微信转账,累计被骗金额107039.99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在假冒“李莉娜”的身份与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谈恋爱期间,以其会带“李莉娜”去看朱燕明朱某某及给“李莉娜”买手机等各种理由,多次以其本人身份向朱燕明朱某某索要钱财,朱燕明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谢佳芊谢某某微信(微信号x1925556915******)转账至少10000余元。2019年5月底,谢佳芊谢某某以“李莉娜”的身份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归还了朱燕明朱某某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计诈骗金额116039.99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80000元;同年7月6日,谢佳芊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朱燕明朱某某7437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朱燕明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佳芊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才花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谢佳芊谢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物品、文件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