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2XXXXXXXX,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X区X区X号楼X单元X楼X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从关某某、张某某、武某某、赵某某等个体工商户处购进中华、黄金叶、利群、钻石、黄鹤楼等卷烟用于对外销售。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份,王某某将其收购的200余条卷烟出售给江苏的“二哥”、赵某等人。2020年4月18日,安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在安阳市相州小区A区地下室查获王某某购入的卷烟304条。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王某某非法经营卷烟金额共计12.6万余元,违法所得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表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