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91********,汉族,大专在读,住陕西省**区**学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区**三区**号院)。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幢**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卜某某、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初至2020年5月18日间,被告人冯某某、曾某某、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售给他人的实名认证的伊对账号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向他人出售实名认证的伊对账号。具体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QQ”等方式大量收购实名认证伊对账号,并向被告人卜某某、曾某某等人出售实名认证的伊对账号329个,得款27917.68元。
被告人曾某某从被告人冯某某处共购买实名认证的伊对账号并向他人出售44个,得款6千余元。其中以“173*******2”手机号码实名注册的伊对账号被被告人冯某某、曾某某转卖后最终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崔某某经济损失247万余元。
被告人卜某某从被告人冯某某处购买实名认证的伊对账号并向他人出售共161个,得款2.4万余元。
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冯某某、卜某某、曾某某手机各1部;
2.被告人冯某某、卜某某、曾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冯某某、卜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曾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曾某某、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菁
检察官助理:徐金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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