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农民,现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霍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擅自砍伐霍邱国有**林场长山林区小猴石山西北坡的林木70株,其中马尾松56株,麻栎树14株。后将盗伐的林木卖给他人,获得赃款800元。经霍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经鉴定,上述林木立木蓄积总计8.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 赵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