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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驾驶二轮电瓶车沿阜蚌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阜阳**厂门前,绕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豫R*****号重型半挂货车时,被沿阜蚌路由北向南右转弯进厂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皖KP****号重型半挂货车撞倒并碾轧,造成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20﹞病鉴20061号、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1362号、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1363号、皖中天司鉴﹝2020﹞痕鉴229号司法鉴定意见;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卫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王某某不出庭作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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