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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52********,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武某某在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路**庄房屋的拆迁过程中,伪造了武某某、武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四人的户口,虚报安置人口4人,共计获得安置房面积110.4平米,拆迁赔偿款89413元。经阜阳市颍东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认定,在无人口支撑的情况下,武某某应得拆迁赔偿款54595元,差额为34818元,无还原面积,尚未领取房租费15456元。经安徽省硕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110.4平米安置房(暂停发放)价值人民币720028.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案,并将多领取的拆迁赔偿款34818元退至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第83号阜阳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协议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武某甲、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硕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硕价〔2019〕227号“关于对张某某、武某某、武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涉及房屋价值的价格评估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款,共计人民币770302.8元(其中既遂34818元、未遂73548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多占的安置房面积110.4平米(暂停发放),价值人民币720028.8元,尚未领取的房租费15456元,共计人民币735484.8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甜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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