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B2驾驶证。2019年7月27日10时左右,张某某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沿阜南县鹿城镇洪河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鹿城路交叉口附近时,刮碰到同方向王某某 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王某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阜南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戎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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