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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县**镇**世纪城**期**苑**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R0***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北路长丰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墩路交口处,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陈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核查记录;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白宇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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