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五户,住蚌埠市淮上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轻型普通货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至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