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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淮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日出生余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均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C**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淮上大道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卢某某被带至蚌埠市淮上区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4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检测结果为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

5.其他证据: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部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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