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租住于芜湖市弋江区**园**幢*单元**室(户籍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3时1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蓝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门)时,遇由东向西在路口内推行三轮车的被害人金某某,皖B7**号蓝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前方与三轮车右后方及金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弋江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嵇某某、姜某某、邵某某、汪某某、林某某、周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