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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0日,因诈骗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7月23日,因招摇撞骗被石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200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于2018年1月3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二十天,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石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陈琪,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庄**组**号。2020年7月23日,因招摇撞骗被石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石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石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传毅,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7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二人乘车来到石台县,在石台县仁里镇城区内,二人相互配合,被告人宋某某寻机与人搭讪,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周某某上门做法驱邪,再以代烧香火为由,共骗取6800元,诈骗所得由二人平分。

2020年7月18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与周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乙家,谎称李某乙父亲有灾难,李某乙相信后,二人提出去除灾难需去九华山烧香拜佛,李某乙因工作原因无法去九华山,其二人便提出代烧香火收取烧香费骗取李某乙现金900元。

2020年7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周某某来到被害人肖某某家,谎称肖某某儿子有灾,假借代烧香火的名义,骗取肖某某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21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在兴志公司上班的被害人刘某某搭讪,以刘某某子女在7、8月份有灾难为由,要刘某某带其与周某某前往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宋某某与周某某告诉刘某某要消灾解难,就要在庙里待七七四十九天,刘某某没时间去,其二人告知可以交香火费骗取刘某某现金490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周某某再次乘车到石台县**乡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宋某某、周某某前科查询证明及处罚史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被害人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被害人李某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周某某个人信用报告、周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肖某某出具的收条、监控录像截屏图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被害人家中有难可代为去九华山烧香解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两人相互配合,平分诈骗所得,系共同犯罪,且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檀觉云

检察官助理:王亚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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