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乐行家苑东边红绿灯路口附近路段,把车停在道路中间在车上睡觉,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马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马某进行血液酒精合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4.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抽血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红
检察官助理:唐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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