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路**号,住歙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至11月20日期间进行精神病鉴定),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歙县**镇城区马路边、居民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多次从他人停放的汽车上盗取财物, 盗得现金300余元、中石化加油卡3张、歙县人民医院就诊卡3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歙县**镇**边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张某甲的轿车上盗得人民币300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歙县**镇**村委会边马路上,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张某乙的轿车上盗得中石化加油卡2张。
3.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歙县**镇**小区**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汪某某轿车上盗得中石化加油卡1张、歙县人民医院就诊卡3张。
4.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歙县**镇**园小区**区**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叶某某车上盗得现金10元;在**小区**区**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施某某车内盗得现金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领取物品清单。
2.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爱秋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等5人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7.歙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必臻
检察官助理:潘璠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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