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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21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新渡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37分,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大阳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渡杨树店村村部附近路段发生事故,汪某某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送往桐城市华鑫医院检查并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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