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家住安徽省望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号牌为皖******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望江县城滨河路行驶到**道,再从**道钟楼红绿灯左转到回龙东路,经过回龙路张坝桥附近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被民警带到望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霞

检察官助理:陈颖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5565****。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