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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S311线自西向东行驶到高速桥路段时,发现前方交警巡查后,下车逃匿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有逃匿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若雷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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