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8日,擅自采伐自己购买的位于双桥集镇路心村魏渡口闸西边鱼塘边杨树122棵,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8.616立方米。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云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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