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5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怀远县万福镇境内沿关圩村至**村村**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陈某某及李某某撞伤,其中陈某某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6日死亡。事故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事故后主动报警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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