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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德市**乡**村**组**号,现住广德市**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7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德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沿广德市桃州镇桐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万桂山交叉口东100米处,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9mg/100m1,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必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学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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