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一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宿某某**乡**村**组**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从黄某某(另处)处以每袋300元的价格购买一袋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并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马超,从中获利200元。
2、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从黄某某处以300元钱价格购得一袋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马超,从中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菌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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