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社区****号,住太和县城关镇**社区****区*号楼****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经宫彪担保从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6分,贾廷颂到期未偿还借款,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多次找贾某某、宫某索要债务。2017年12月29日,刘某某、陶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多人闯进好梦圆厂区,进入生产车间,将正在车间内从事生产的工人赶出车间,拉闸断电,造成车间正在烘烤的面包及醒发的原料损毁。
刘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拉横幅、堵门,阻止好梦圆公司的原料及产品进出;为逼迫贾某某出面商谈还款,对宫某贴身跟随,要求其在办公室联系贾某某,宫某滞留在其办公室一日一夜;刘某某到宫某家,称不还钱就天天去,要挟宫某,宫某担心影响孩子上学,借款代偿50万元;刘某某安排人员在车上张贴“***欠债还钱”等字样的横幅在太和县城区游行,拍摄视频发送微信朋友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表、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讨债纠集他人破坏好梦圆公司的生产经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刘某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云斌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解协议》、《谅解书》等材料,共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