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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号,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市**镇**村委**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发贴,内容为“收购对公账户,价格私聊”,后通过微信添加了发帖人“Fast”。受“Fast”的指使和雇佣,何某某注册了合肥**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开办了合肥**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对公帐户办好后,何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结算卡及U盾等资料卖交给了“Fast”,“Fast”转给何某某数百元报酬。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收购对公账户的“Fast”。受“Fast”的指使和雇佣,韦某某注册了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市**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开办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对公帐户办好后,韦某某将该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结算卡及U盾等资料卖给了“Fast”,“Fast”转给韦某某数百元报酬。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企业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提取等笔录;4、微信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受他人指使办理并出售国家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对公帐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枝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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