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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宫**,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第*户*。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6分,被告人宫**无证驾驶皖S7D079号小型轿车,沿S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辛县张村镇**村**庄路段,与行人高**发生刮撞,造成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宫**驾车逃逸。经利辛县公安局认定,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高*、张**、孙**、张**、王*的证言;3.被告人宫**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宫**投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检飞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宫**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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