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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本科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教堂门前路段(裕安区境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检察官助理:钱明睿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6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陆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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