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市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招蔡,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邮电1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张娜,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9日向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招蔡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将从他人处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有“迎驾”、“海之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酒盒外包装材料出售给司某某(已判刑),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0万元。被告人陈张娜明知被告人张招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用于收取他人支付给被告人张招蔡的货款并多次帮助取现、转账。
2018年7月24日、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招蔡和陈张娜分别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各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包邦标等证言。
3.被告人张招蔡和陈张娜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招蔡、陈张娜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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