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宁陕县,住宁陕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蒋某某在宁陕县***镇***村***(小地名)附近的河道里使用钓鱼竿钓获秦岭细鳞鲑(当地俗称“花鱼”)七尾,解剖后储藏于自家冰箱中。经鉴定,秦岭细鳞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2020年4月13日(禁渔期),被告人蒋某某在***村***(小地名)附近的河道里(禁渔区)使用粘网(禁用渔具)捕鱼。次日,蒋某某在同一地点再次使用粘网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野生动物标本检测报告书、资质证书复印件;批复、情况说明;函、通知、通告;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李 晖
检察官助理:庞西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补充证据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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