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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1********,**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区**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族,**化,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区**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区**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住**区**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为了索要张某丙拖欠的工程款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赵某某、陈贵福(在逃)共谋,以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的名义,虚构以上四人的劳动报酬,分别向安图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丙、安图县**有限公司等个人与单位。2019年2月12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分别判令张某丙共给付劳动报酬11.51万元,安图县**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丙应承担的劳动报酬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系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资明细表、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丙、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容宇

检察官助理:崔君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市**区;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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