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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袁某甲同系天镇县**镇**村村民,二人耕地相邻。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害人袁某甲因耕地田埂纠纷携带铁锹来到被告人邓某某家理论,二人在邓某某家大门道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邓某某将袁某甲打伤。2020年4月24日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伤情评定:袁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天镇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图两份及现场照片十张,伤者照片四张,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两张;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袁某甲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邓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韶秀

检察官助理:赵良忠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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