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7********,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路**号**,系大连慧搜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高新园区分局龙王塘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0时01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驾后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旅顺南路河口湾大桥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3mg/100ml。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大明
检察官助理:裴军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电话1864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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